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22-03-16 14:55院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